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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旅游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2006-04-01 09:08:20
来源:

对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和3A级以上的景区景点,五星级以上的旅游涉外酒店、宾馆、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旅游购物商场,从事旅游纪念品开发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的营业税(不含销售住宅楼房地产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超过100万元上,且从2003年起逐年增长增幅超过20%以上的,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如同一开发商在同一地点开发两个以上项目的,只能合并为一个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行政事业性规费优惠。凡属于我县范围内各部门(包括中央、省驻清单位)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省部分和工本费外),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计收。

2、用水方面的优惠。除从事特殊行业的夜总会、桑拿用水外,其余用水以2001年每月用水量为基数(属新投资兴办的符合本规定享受范围的景区景点、酒店、宾馆、旅游购物商场、旅游纪念品开发企业以零为基数),超基数用水按原分类水价下浮30%计收。

3、用电方面优惠。

2003年前已建成开业的符合本规定享受范围的景区景点、酒店、宾馆、旅游购物商场、旅游纪念品开发企业,参照2003年的电费补贴金额,由政府财政实行价差定额补贴。

②对2004年后新建的符合本规定享受范围的景区景点、酒店、宾馆、旅游购物商场,分类型按档次分别给予电费定额补贴:五星级酒店、宾馆每年补贴30万元;年游客30万人次或3A级的景区每年补贴15万元,年游客50万人次或4A级的景区每年补贴20万元;3万平方米以上的旅游购物商场每年补贴20万元。

4、财政奖励优惠。

①新办旅游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的营业税(不含销售住宅楼房地产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或再次超过100万元,且从2003年起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以上年为基数(达不到100万元的也按100万元为基数),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奖励50%给企业。

②对外资和民营投资兴办的五星级酒店,税收奖励期满后企业仍有困难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再延长5年。

以上优惠政策从200511日起执行,至20071231日止,20071231日前投产的企业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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