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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在每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作为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奖励专项资金由县统筹,在财政设立专账,用于招商引资的奖励。
二、 对以清新县政府名义聘请为引资顾问的各类引资公司或引资人(含县内、国内和海外),引进外资(清新县以外的非政策性资金)在清新县投资兴办非国家限制性的污染项目,该项目投资后缴纳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年出口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美元,扣除代理出口部分),或项目首期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且引资公司或引资人所引进的项目从签订合同到该项目投产期累计不超过20个月的,按如下档次分别给予奖励:
1、 引资顾问或引资人引进工业项目,该项目投产后第一年(以投产后12个月计算,下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第一年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第一年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2、 引资顾问或引资人引进出口型工业项目,该项目投产后第一年(以投产后12个月计算,下同)的出口总额达到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扣除代理出口部分,下同)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第一年的出口总额达到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人民币;第一年的出口总额达到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3、 引资顾问或引资人引进农业种养项目,该项目首期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首期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首期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4、 引资顾问或引资人引进商贸(专业市场)和旅游项目,该项目投产后第一年(以投产后12月计算,下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第一年实际入库的增殖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第一年实际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5、本奖励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截止。本奖励办法由清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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