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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
对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新办民营工业企业,用电报装费、用水报装费、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给予免收,企业生产用电、用水价格按最低限价收取。
●用地:
1、兴办民营工业企业需租赁国有土地十年以上的,土地租金可给予更大优惠。土地租赁期中或期满后,承租者如需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当地基准地价优先受让。以受让土地兴办民营工业企业的免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民营工业企业依法进行连片土地开发,征用土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及森林植被恢复费,除国家和省规定上缴部分外,其余返还给开发者统筹安排。
3、一次性交付地价款暂有困难的,在付清农民补偿费后,可先发用地证件,再分期付款。民营高新技术企业首期交付30%地价款后,余款部分可在交付用地后三年内付清;一般性民营工业企业首期交付40%地价款后,余款部分可在交付用地后三年内付清。分期付款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规费 对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民营企业实行只收税不收费。行政性收费除国家、省收取的部分以外,一律实行免收;服务性收费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各项收费一律以最标准的50%计收。
●税收
1、 工业园区新办的生产性民营企业,享受清远生态工业园税收优惠政策。
2、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以上的私人投资兴办的旅游景点景区,以2002年上缴税收为基数(达不到100万元的也按100万元为基数),每年新增税收超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的50%计算,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专项的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3、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兴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兴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发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以上优惠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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